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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捐贈對象


我們需要有愛心、熱忱的妳(你),幫助必須借卵(精)的夫妻完成他們當父母的夢想。

招募捐贈對象:
女性年滿20歲以上~30歲以下、身高155公分以上;男性年滿20歲以上~40歲以下、身高165公分以上、 體重50公斤以上。身心健康者,各種血型的男、女性皆可,歡迎踴躍捐贈精卵。
意者來電886-3-5235000#24黃婷筠諮詢專員,或網頁捐贈線上登記,我們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查核申請

捐贈人之捐贈條件、基本資料及健康評估狀況,皆須傳送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查核,所有資料均列入《高度保密文件》,須填寫捐贈者基本資料及捐贈同意書。

健康評估 :

  1. 一般生理性狀況、精神性疾病。
  2. 遺傳性疾病:包括染色體異常病史、癲癇、血友病病史、地中海型貧血、糖尿病、色盲家族病史、侏儒症及其它遺傳家族疾病史。
  3. 傳染性疾病:包括梅毒、淋病、愛滋病、B型肝炎表面抗原、披衣菌感染
  4. 其他評估:血液檢查(含血型)、精液檢查(男性)。

補助辦法

查核資料經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審查通過,確定允許接受捐贈,依人工生殖法規定,受術夫妻(受贈夫妻)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內,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予捐贈人,或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
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規定,捐贈卵子營養費上限為新台幣99,000元整;捐贈精子營養費上限為新台幣8,000元。

法律規範

  1. 依「人工生殖法技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願將捐贈之精卵之所有權,轉移予負責保存之醫療機構」,因此捐贈者將喪失該捐贈精卵之所有權

  2. 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接受捐贈細胞,不得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因此捐贈者不得指定受贈對象,因此亦不得要求知道受贈者的姓名與住址,同時亦不得將捐贈者姓名與地址告知接受者,彼此保持不相識的原則。

  3. 「人工生殖法」第十條規定「人工生殖機構對同一捐贈人捐贈之生殖細胞,不得同時提供兩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並於提供一對受術夫妻成功懷孕後,應即停止提供使用;俟該受術夫妻完成活產」。意即捐贈之生殖細胞(精子或卵子)僅提供一對受贈夫妻完成活產一次

  4. 「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規定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下列親屬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 :
    a.直系血親。
    b.直系姻親。
    c.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5. 捐精者捐贈後滿六個月(愛滋病空窗期)須配合抽血檢驗複查。

  6. 所捐出之卵子(精子)所產生之後代,視為受贈夫妻之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與卵子捐贈人無關,沒有任何的義務或權利,包括財產之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