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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卵子

Q:什麼情況需要借卵?

    臨床上有些婦女因為卵巢排卵功能喪失而造成不孕,常見原因有:卵巢先天性沒發育(例如:透納氏症Tunner syndrome)、卵巢功能提早衰竭(Premature Ovarian Failure)、因感染、手術、免疫因素或化學藥物治療導致卵巢提早喪失排卵功能、年紀過長造成的卵巢老化;有一些婦女是染色體方面疾病帶原者(血友病Hemophilia),這些婦女皆可以透過借卵方式而懷孕。

Q:往後子女要結婚,遇上捐贈者後代機會大嗎?真遇上的話,有辦法查驗嗎?

    是有這機會的,只是機率非常低。
    國民健康署也因此提供「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協助查詢以精卵捐贈方式施行人工生殖所生之子女的結婚對象,是否有親屬關係,但不會透露實際捐贈人資料。(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

Q:可以指定對象捐卵給我嗎?

    依台灣人工生殖法第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不得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所以不能帶自己的親朋好友要求醫師使用她的卵子。

Q:可以要求捐贈者的外型、學歷等條件嗎?

    人工生殖法第十三條條文載明,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不得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
    但為了讓受術夫妻能事先了解未來子女的可能特質,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
    所以,只能透露捐贈者的簡單資料提供給受贈者參考,但不能透露捐贈者的姓名或其他可辨識個人的私密資料。

Q:生殖細胞捐贈後會不會有「認祖歸宗」的問題發生?

    生殖細胞捐贈人及人工生殖子女間,依人工生殖法規定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人工生殖子女地位之認定,係基於在受術夫或妻同意實施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人工生殖方式之前提下為之,為保護所生子女及本於誠信原則,其所生之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相對於民法親屬篇有關婚生子女之規定,人工生殖法之規範是針對婚生子女所作特別擬制之規定,不會產生人工生殖子女以其法律之父、母不具血緣關係而提否認之訴,進而要求捐贈者強制認領之情形。

Q:如果我使用卵子捐贈的話,除了原本的試管嬰兒費用外,我還需要支付哪些費用?

    根據人工生殖法第八條條文載明,受術夫妻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予捐贈人,或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卵子捐贈人完成捐卵程序者,最高得支予新台幣九萬九千元整。

受贈精子

Q:什麼情況需要借精?

    男性不孕症裡屬於非阻塞型無精症患者,其睪丸因為某些因素而無法製造精蟲,所以無法藉由輔助生殖技術來受孕,想受孕只能使有捐贈精蟲。另外;有些是因為男性沒有健康的精蟲或是有遺傳疾病者,也可透過受贈精蟲來受孕。

Q:往後子女要結婚,遇上捐贈者後代機會大嗎?真遇上的話,有辦法查驗嗎?

    是有這機會的,只是機率非常低。
    國民健康署也因此提供「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協助查詢以精卵捐贈方式施行人工生殖所生之子女的結婚對象,是否有親屬關係,但不會透露實際捐贈人資料。(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

Q:可以指定對象捐精給我嗎?

    依台灣人工生殖法第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不得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
    所以不能帶自己的親朋好友要求醫師使用他的精蟲。

Q:可以要求捐贈者的外型、學歷等條件嗎?

    人工生殖法第十三條條文載明,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不得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
    但為了讓受術夫妻能事先了解未來子女的可能特質,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所以,只能透露捐贈者的簡單資料提供給受贈者參考,但不能透露捐贈者的姓名或其他可辨識個人的私密資料。

Q:生殖細胞捐贈後會不會有「認祖歸宗」的問題發生?

    生殖細胞捐贈人及人工生殖子女間,依人工生殖法規定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人工生殖子女地位之認定,係基於在受術夫或妻同意實施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人工生殖方式之前提下為之,為保護所生子女及本於誠信原則,其所生之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相對於民法親屬篇有關婚生子女之規定,人工生殖法之規範是針對婚生子女所作特別擬制之規定,不會產生人工生殖子女以其法律之父、母不具血緣關係而提否認之訴,進而要求捐贈者強制認領之情形。

Q:如果我使用精子捐贈的話,除了原本的試管嬰兒費用外,我還需要支付哪些費用?

    根據人工生殖法第八條條文載明,受術夫妻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予捐贈人,或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精子捐贈人完成捐精程序者,得支予新台幣五千元整。若捐精者到醫院門診次數多於三次得酌量增加,但整個捐精程序總金額至多不得超過八千元整。